不可有杀人谋财的观念
笔者曾到各地弘法,常遇有人问道:「真有冤亲债主的存在吗?」这个问题,没有亲身经历过的人,是很难使他相信的。今于一九九二年一月十日中国时报第七版,看到一则谋财害命的新闻:
现正在高雄监狱服刑的李毓充,日前主动写信向警方自首,坦承其在七十九年间,曾因意图劫财,伙同萧荣贵等人,将年已七十岁,在凤山开设中药铺的陈振中,诱骗至甘蔗园内勒毙,而后将之掩埋逃逸。
由于被害人陈振中系退役军人,在台并无亲属,他死后被埋尸于甘蔗园内,无人知晓,警方也不曾接获报案,如果李毓充不自首,这件案子未必会爆发。但是,李毓充杀人灭尸后,镇日心神不宁,寝食难安,经常幻现陈振中的影子,并恶梦死者向他索命,状极恐怖,又梦见死者向他说:「埋葬地下很冷,希望他赶快自首,挖出骨骸,否则继续纠缠。」经过一段时间的挣扎,他终因难耐死者向他纠缠索命的煎熬,写信向前镇分局自首,使警方循着线索,挖出尸骨,侦破此案。
在佛教不杀生、不偷盗、不邪淫、不妄言、不绮语、不两舌、不恶口、不贪欲、不瞋恚、不愚迷邪痴等十戒里,犯杀生戒是第一重罪。因贪图他人之财而杀人害命,不但在生应受法律制裁,死后必堕无间地狱,受泥犁之苦报。因果昭彰,丝毫不爽,胡为作恶者,即使别人不知,他自己的八识田中已种下恶种,良心难安;而死者含冤未雪,落入鬼道,纠缠不舍,亦会使害命者痛苦不安。从这则无人报案,由罪犯自首的新闻里,证明确有鬼魂存在,为人必须光明磊落,光明守正,千万不可认为无人知晓,即可免罪,一旦犯错,不可隐藏,当至诚发露忏悔,方得心安。所以奉劝世人,不可有贪财害命之观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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